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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公告:
 
關于轉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文號     滬國稅貨[2010]27號
發文單位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頒布日期 2010-4-9


各區縣稅務局,市稅務二、三分局:
現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10〕22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09年銷售額超過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申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35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本市已開展工作的實際情況,就有關問題補充如下:
一、對2009年銷售額超過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認定一般納稅人的最后時限為2010年6月底;逾期未按規定辦理手續的,自2010年7月起,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從2010年7月1日起,本市征管系統將自動累計連續12個月的應稅銷售額,對超標企業進行提示。各分局應按照《管理辦法》第八條的規定開展認定工作。
三、對超標企業實行分局、管理所及稅收管理員三級管理,稅收管理員應在《管理辦法》規定期限內向納稅人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管理所和分局應在每月的16日,在征管系統“認定管理查閱”中查閱《超標認定情況表》,并對超標認定工作進度進行監督和管理。
四、從2010年4月底起,征管系統將對增值稅納稅人認定管理(包括實地核查)模塊進行逐步調整,市局將適時進行布置和培訓。具體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市局反映,以便我們研究解決。
五、《上海(hai)(hai)市(shi)稅(shui)(shui)(shui)務(wu)(wu)(wu)局(ju)關于轉(zhuan)知國(guo)家(jia)稅(shui)(shui)(shui)務(wu)(wu)(wu)總(zong)局(ju)〈增(zeng)值(zhi)稅(shui)(shui)(shui)一般(ban)納稅(shui)(shui)(shui)人申請認定辦法〉的(de)(de)通(tong)(tong)(tong)知》(滬稅(shui)(shui)(shui)政(zheng)一〔1993〕285號(hao)),《上海(hai)(hai)市(shi)國(guo)家(jia)稅(shui)(shui)(shui)務(wu)(wu)(wu)局(ju)轉(zhuan)發〈國(guo)家(jia)稅(shui)(shui)(shui)務(wu)(wu)(wu)總(zong)局(ju)關于使用增(zeng)值(zhi)稅(shui)(shui)(shui)防偽稅(shui)(shui)(shui)控系統的(de)(de)增(zeng)值(zhi)稅(shui)(shui)(shui)一般(ban)納稅(shui)(shui)(shui)人資格認定問(wen)題的(de)(de)通(tong)(tong)(tong)知〉的(de)(de)通(tong)(tong)(tong)知》(滬國(guo)稅(shui)(shui)(shui)流(liu)〔2002〕45號(hao)),《上海(hai)(hai)市(shi)國(guo)家(jia)稅(shui)(shui)(shui)務(wu)(wu)(wu)局(ju)關于轉(zhuan)發國(guo)家(jia)稅(shui)(shui)(shui)務(wu)(wu)(wu)總(zong)局(ju)〈增(zeng)值(zhi)稅(shui)(shui)(shui)一般(ban)納稅(shui)(shui)(shui)人年檢辦法〉的(de)(de)通(tong)(tong)(tong)知》(滬國(guo)稅(shui)(shui)(shui)流(liu)〔1998〕42號(hao))同(tong)時廢(fei)止。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二O一O年四(si)月九日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
 
國家(jia)稅務總局(ju)令第22號

《增值稅(shui)(shui)一般納稅(shui)(shui)人資格認定管(guan)理辦法》已經2009年12月(yue)15日國家稅(shui)(shui)務(wu)總局(ju)第(di)2次局(ju)務(wu)會議審議通過(guo),現予公布,自2010年3月(yue)20日起(qi)施行(xing)。

國家稅務總局局長:肖捷
二(er)(er)○一○年二(er)(er)月十日

   增(zeng)值(zhi)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和認定以后的資格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增值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除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外,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本辦法所稱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免稅銷售額。
第四條 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以及新開業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對提出申請并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為其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一)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
(二)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
第五條 下列納稅人不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一)個體工商戶以外的其他個人;
(二)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非企業性單位;
(三)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
第六條 納稅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第七條 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權限,在縣(市、區)國家稅務局或者同級別的稅務分局(以下稱認定機關)。
第八條 納稅人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一)納稅人應當在申報期結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見附件1,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二)認定機關應當在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并由主管稅務機關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三)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結束后20日內制作并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納稅人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應當在收到《稅務事項通知書》后1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不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表》(見附件2),經認定機關批準后不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認定機關應當在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批準完畢,并由主管稅務機關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第九條 納稅人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一)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申請表,并提供下列資料:
1.《稅務登記證》副本;
2.財務負責人和辦稅人員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
3.會計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明或者與中介機構簽訂的代理記賬協議及其復印件;
4.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協議,或者其他可使用場地證明及其復印件;
5.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有關資料。
(二)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當場核對納稅人的申請資料,經核對一致且申請資料齊全、符合填列要求的,當場受理,制作《文書受理回執單》,并將有關資料的原件退還納稅人。
對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應當當場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三)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申請以后,根據需要進行實地查驗,并制作查驗報告。
查驗報告由納稅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業主)、稅務查驗人員共同簽字(簽章)確認。
實地查驗時,應當有兩名或者兩名以上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同時到場。
實地查驗的范圍和方法由各省稅務機關確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四)認定機關應當自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并由主管稅務機關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第十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一般納稅人《稅務登記證》副本“資格認定”欄內加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戳記(附件3)。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戳記印色為紅色,印模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十一條 納稅人自認定機關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次月起(新開業納稅人自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的當月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四條的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并按照規定領購、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十二條 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納稅人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第十三條 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對下列一般納稅人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
(一)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新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小型商貿批發企業;
(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一般納稅人。
納稅輔導期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0年3月20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辦法〉的通知》(國稅明電〔1993〕52號、國稅發〔1994〕5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辦法的補充規定》(國稅明電〔1993〕6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年審辦法〉的通知》(國稅函〔1998〕15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326號)同時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辦理2009年(nian)銷售額(e)超過標準(zhun)的小(xiao)規模納稅人申請(qing)增值稅一(yi)般納稅人認定問(wen)題的通知

國稅函(han)〔2010〕3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1079號)的規定,2010年1月底前應對2009年應稅銷售額超過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進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考慮到此次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戶數較多的實際情況,為確保認定工作的規范、有序進行,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地應盡快調查統計2009年應稅銷售額超過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戶數情況,制定分期分批認定的工作計劃,于2010年6月底前完成認定工作。
二、個體工商戶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在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后,如需使用防偽稅控開票子系統的,須待防偽稅控系統升級后方可使用。防偽稅控系統升級的具體安排另行通知。
三、各地(di)要根據(ju)實際情況,認(ren)真做好增值稅一般納(na)稅人認(ren)定前的政策(ce)宣傳解釋工作,并于2010年(nian)(nian)1月31日前,將(jiang)《2009年(nian)(nian)銷售額超過標準的小(xiao)規(gui)模納(na)稅認(ren)定計劃(hua)安排表》(見(jian)附件)上報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
二(er)○一○年一月二(er)十五日